113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請於113年9月20日前洽人事管理員申請

一、查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」附表九「子女教育補助表」(如附件)說明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如下;請本校申請同仁詳閱是否有不得請領之情形:
(一)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。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,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,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(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)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,以有職業論,不得申請補助。
(二)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、清寒獎學金、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(減免)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:
1、全免或減免學雜費(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)。
2、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。
3、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。
4、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。
5、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、減免學雜費之優待。
6、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(補)助。
(三)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(減免)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,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,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,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。
(四)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,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。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。如有轉學、轉系、重考、留級、重修情形,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,不再補助。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,不得請領。
(五)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,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。
二、另為配合教育部實施「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」及高中全面免學費等補助措施,有關113學年度第1學期受理同仁申請私立大專院校子女教育補助事宜,請依人事總處113年1月19日及113年7月30日書函辦理。(教育部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已實施拉近方案,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1.75萬元,若接受該項補助則無法重複請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。)
三、檢附「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題問答集」、「附表九-子女教育補助表」、「人事總處函」供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