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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

臺東縣卑南國小111學年度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

一、依據:
(一)本校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」第三十七條。
二、 目的:
1、透過學生正式申訴管道,保障學生權益,促進校園倫理。
2、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,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,發揮民主教育之功能。
三、 組織:
1、本校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」置委員9人,校長為當然委員。任期為一年,均為無給職,期滿得續聘之。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之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。
2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四人、教師代表三人、家長代表一人、學生代表1人組織之。學校行政人員代表由校長遴聘,教師代表由教師推選,家長代表由家長會代表,學生由全校學生相互推選。
3、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,召集並主持會議。
4、必要時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得聘請醫學、法學、社會學、心理輔導等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。
5、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,應迴避之,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,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。
四、 申訴要件: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由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訴
1、具學生身分之本校在學學生。
2、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行為或行政處分,損及其受教機會者。
3、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,仍無法解決者。
五、 申訴流程:
1、學生收到行為處分通知書,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,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。
2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,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。
3、評議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。
4、如不服決定書之判決,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依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再提起訴願。
六、 審議原則:
1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,得不予受理,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,不在此限。
2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,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,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說明,另申訴人(或父母、監護人)亦得要求到會說明。
3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審議,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,應對外嚴守秘密,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,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。
七、 評議效力:
1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評議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始能決議。
2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,經決議之評議書,應由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召集人公佈。
八、 附則:
1、學生處分行為之申訴,於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未確定前,得享有為處分前之權力。
2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,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律牴觸,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,應撤銷原評議。
九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,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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