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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臺東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」第二點、第四點第二項、第十四點,自即日起生效。

一、依據臺東縣政府113年9月2日府教學字第1130194344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送修正「臺東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」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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